#資遣費=預告工資+資遣費
預告工資:(勞基法第16條規定)
(1)1年以下-10天
(2)1-3年-----20天
(3)3年以上-30天
資遣費
(舊制)-----至94.7.1以前每一年發放一個月
(新制)97.7.1以後每一年發放半個月
備註一:資遣費計算方式--月平均工資×個月 (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-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)
備註二:退休金新制自94.07.01開始實施。(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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