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繳單位對機關團體之捐贈,應列報免扣繳憑單
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: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團體之捐贈,自98年1月1日起,應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,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,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它所得,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,因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,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免予扣繳,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。另為利扣繳單位申報作業,財政部已修正扣免繳憑單格式,於「其他所得」類別欄項增列「受贈所得」,扣繳單位於申報扣免繳憑單時,請向各分局、稽徵所索取新格式填報。
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份,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,以免漏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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